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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程序
发布者:lsfwadmin   浏览量:8147   发布时间:11-08/17:30
  1.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招标方式不同,发布招标信息的方法亦不同。根据招标投标法,有以下两种情况:
  (1)公开招标的,应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得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2)邀请招标的,应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载明的事项与招标公告应载明的事项相同。
  2.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由于招标项目一般都是大中型建设项目、“交钥匙”项目和技术复杂的项目,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以及避免招标工作上的财力和时间的浪费,法律允许招标人要求潜在的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为了体现公正原则,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3。编制招标文件:
  (1)基本要求。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内容的具体化。招标文件不同于合同法意义上的一般的要约邀请。一方面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另一方面考虑到招标中存在着共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必须包括下列内容: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2)禁止规定。①禁止不公正的倾向性。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不得含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及含有排斥潜在投标人倾向的内容。②禁止泄密。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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